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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一个月再抢劫杀人 21岁男子被处死刑

来源:南宁晚报 发表时间:2009-05-09

  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璐明  孙晓梅)昨日(8日)上午,黄运吉结束了年仅21岁的生命。他因抢劫致人死亡,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遵照最高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其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黄运吉,男,壮族,1988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邕宁区新江镇汉林村。2005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黄运吉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再次犯案。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黄运吉在寻找工作未果后,行至南宁市邕宁区汽车总站,谈妥车费后,遂搭乘“摩的”师傅杨某的摩托车回家。当车行至新江镇新江街路段时,黄运吉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胁迫杨某交出身上的钱物,抢得钱和手机。适逢一微型汽车路过,黄运吉企图逃跑,被杨某拉住并呼救,黄运吉当即持水果刀朝杨某连捅两刀,其中一刀捅中杨某的右大腿,之后逃离现场。杨某在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已死亡。同月17日,黄运吉在邕宁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运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一个月再次抢劫并致人死亡,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08年1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运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黄运吉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自治区高级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遂签发对黄运吉的死刑执行命令,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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